福工大实设〔2023〕1号 关于印发《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七份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浏览次数:10

福建理工大学文件



福工大实设〔20231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等七份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七份文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福建理工大学危险源管理办法

3.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4.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5.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6.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条例

7.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福建理工大学

20231227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体系、技术安全管理、日常管理与监督、条件保障和奖惩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实验中心(平台)、实验室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校团委、鼓山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人。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和危险性实验项目中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准入评估论证;

(五)负责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重要危险源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六)组织并指导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七)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八条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武装部·保卫部负责监督、指导实验室治安、消防、管制类化学品、飞行器等业务工作;负责实验室场地消防安全建设、消防设施、消防应急等工作;协助实验室24小时安防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二)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负责强化科研项目和科研实验室合作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科研项目、科研类平台建设等业务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三)教务处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本科生教学环节,在本科教学检查、评估及管理过程中体现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负责本科教学环节、教学实验平台等建设业务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四)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教学环节,在研究生教学检查、评估及管理过程中体现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负责研究生教学环节、学科实验平台等建设业务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同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到新生入学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宣传环节中;负责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修缮、改扩建、实验用房性质调整等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负责保障实验室安全隐患修缮项目的整改落实;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情况;负责监管入账和下账设备的安全规范性和合理性。

(八)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将实验室工作纳入学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职工日常培训体系;负责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教职员工的行政处理;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九)基建处负责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实验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在新建实验楼安全、环保“三同时”的落实监管;负责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修缮、改建等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十)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管理使用的实验场所和实验活动

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

(十一)鼓山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鼓山校区实验室消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协助鼓山校区实验室24小时安防的应急响应;监管鼓山校区实验室修缮、实验用房改扩建、实验用房性质调整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监督鼓山校区实验室安全隐患修缮项目的整改落实。

第九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档案规范管理情况;对二级单位实验室现场危险源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查找安全隐患;

(三)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专家咨询小组,为学校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技术安全评估、技术安全整改方案、事故或事件调查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工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将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决策研究事项;明确学院安全管理员和各级安全责任人及其岗位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措施;

(三)组织开展人员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实验室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重要危险源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和危险性实验项目中的重要危险源风险准入评估,做好风险防范;

(六)督查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保证实验场地环境安全,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良好运行;

(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八)做好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安全管理细则,负责监督、审查实验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警示标识、现场应急措施等。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于无法立行立改的问题应提出合理整改方案报请学

院安全工作小组解决。

(三)做好实验室危险源的动态监管和全周期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设备和场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登记或监督登记设备、危险源等动态变化情况。

(五)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审查准入资质,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六)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蔓延。

第十三条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履行学校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按要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方可使用。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室风险评估及防范管理。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购实验设备和新增实验项目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并留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二级单位负责制定危险源管理细则,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要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配齐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确保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实验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出现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后,须按预案立即启动响应和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类分级原则规范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微生物、特种设备、气瓶、危险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机械设备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应组织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超低温冰箱、高温、高压、高速、激光、电磁辐射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实验场所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科学合理的安全空间布局,公共走廊、消防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门设有观察窗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学习区和实验区合理区分,实验室物品分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人员离开应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有特殊需要24小时供气供电的,应做好备案并在相应开关、

阀门做好区别标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和器材,根据场地规范设置必要的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存在燃烧、腐蚀风险的实验区域,须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等设施。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通风设施。各类安全设施规范维护、管理,定期开展使用培训,保证设施完好可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留存施工图纸和改造记录。实验室严禁电动车停放、充电。

第二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根据本实验室危险源和风险防范特点,在实验室门口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安全类别等级、安全责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场内危险源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界定危险区域。实验室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逃生指向标识。

第二十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进入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项目操作过程中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需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安全设施使用教育和培训,确保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护,完好可用。

第四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遵照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遵照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实验室防火日巡查、实验中心防火周检查和本单位防火月检查,并规范记录防火巡查表和防火检查表;按照实验室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实验室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等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建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和学生协查队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问题落实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遵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要求,保留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准入、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危险源、场地环境、设备、基础水电安全等工作资料。

第二十 学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通过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每学期安全巡查全覆盖,发布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简报。将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1+X”督查和二级单位巡察内容,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二十八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实验室隐患整改经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维护经费、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实验室设备安全维护及更新等经费,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正

常运行

二十九保障人员投入,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培训,保障队伍安全素质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重要技术安全岗位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改善实验室场地,强化物资保障,保证实验室建筑和场地条件符合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实验室安全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验室安全物资配备合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和实验技术队伍年度考核。

第三十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闽工院教〔201940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危险源,有效开展风险评估和预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含管制类化学品)、生物材料、气瓶、特种设备、高速/高温/高压等机械类设备、射线装置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其中与一级、二级风险实验室认定标准相关的危险源为重要危险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源存放或使用的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源的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

体系。

(一)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危险源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各类危险源的全周期监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源动态台账的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建设。

(二)二级单位是危险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全周期管理,按学校要求组织做好危险源动态台账的实时登记并落实监管;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内容和安全准入要求;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措施的制定;开展危险源安全教育、相关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等。

(三)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对进入场内人员开展重要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安全准入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室现场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响应流程和应急措施;开展每日安全自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七条纳入学校监管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下简称“管制类化学品”)包含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高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危险性化学品、重点监管危化品等。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在实验室内使用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一)剧毒品是指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

(二)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公安部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化学品原材料。

(三)高毒品是指国家卫生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高毒物品目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四)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公安部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五)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公安部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六)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的危险化学品。

(七)重点监管危化品是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八)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危险化学品类别中的,国家相关部门最新文件中明确界定的“管制类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资质审核,危险化学品使用资格的准入申请及审核,采购申请及审核,入库、领用、归还、处置等全周期监管须按学校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建设或变更危险化学品存放场地,不得私自采购或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私下转让、借用或丢弃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地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危化品存储设备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

(一)有管制类化学品使用需求的二级单位原则上应建设集中暂存库,经学校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二)有危险化学品存放需求的实验室须申请建设暂存柜,经学校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并申请危化品移库和存放;

(三)未建设暂存柜但有危化品使用需求的实验室须按规范执行危化品的领用和归还,不得在场地内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危化品存储设备必须是符合其存放试剂相应安全要求的专用试剂柜或储存柜;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规范存储;不得超量储存。

(一)高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满足双人双锁条件的专用试剂柜,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管理制度;

(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储,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

触的化学品,必须分区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通过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获得相应的采购资格,采购方式在符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危险化学品类别执行差异采购审核管理。

(一)易制毒化学品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经二级学院、学校集中审核方可采购;

(二)其他管制类危化品由二级单位统一组织采购,集中审核后方可采购;

(三)普通危险化学品由课题组负责人或实验中心负责人进行采购审核,二级单位暂存库管理员确认采购量及现有存放量不超过场地及存放分区的存放上限即可采购;

(四)一般化学品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提供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供应相关信息。二级单位负责监督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委托专门车辆运送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送货人员应经过从业培训。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须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在学校危化品安全管理平台打印并张贴标签;非系统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入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十四条 暂存库和暂存柜须明确管理人员,且必须为学校

在职教职工;其中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双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登记,领用坚持双人负责制,不得代领、借用、私自转移;管制类化学品使用完或人员离开时必须还库,不得放置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柜子内。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详细指导,阅读《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含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通风橱,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校内采购并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带离学校,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意外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空瓶均须在危化品安全管理平台上申报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须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存放、转移和处置,并规范做好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台账。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BSL-1/ABSL-1)、二级(BSL-2/ABSL-2)、三级(BSL-3/ABSL-3)、四级(BSL-4/ABSL-4)。新建、改建、扩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一级、二级实验室由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二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二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学校不得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应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ABSL-1)或二级(BSL-2/A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应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实验相关人员应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取准入资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规范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采购(集)和保管,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管理台账,明确记录采购(集)病原微生物名称、类别、采购(集)渠道、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或其它合理合法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采购前须开展风险评估论证;购买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应商和充装单位资质证明并做好备案;监督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委托专门车辆和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运送气瓶;转运时要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

第二十七条 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的采购、使用和退还须按规范做好《气瓶使用台账记录》;每个气瓶需有状态牌标明“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有防止倾倒等保护措施,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

第二十八条 气瓶存放点须安装合理的报警检测装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原则上应配备专用防护柜;气瓶必须直立放

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

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规范操作,做好台账管理;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严禁操作使用气瓶。

第六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采购前须开展风险评估论证;购买须选择具有生产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须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人员证书应在有效使用时间内,并将证书复印件置于特种设

备或周边显著位置。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

第七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

中,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六条 涉辐场所及放射性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或射线装置获得豁免管理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备案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涉辐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八章 机械设备安全

第三十九条 高温设备、高速设备、大电流或380V及以上强电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超低温冰箱及各类容易产生绞、碾、切割、烫伤等人体伤害的机械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划分工作警示区并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设备有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校验、校准和维护保

养,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张贴在醒目位置。设备运行和使用均须做好相关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高风险实验必须二人() 以上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并做好备案,在相应电气开关做好区别标识。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种类、危险源特性制定现场应急措施,重要危险源应急措施须在场所内的

《应急措施/应急指南》予以明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发生突发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危险源应急措施和实验室应急预案开展处置、救援和上报,控制事故影响扩大、风险扩散。

第四十五条 二级单位发现涉及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源、生物材料等重要危险源的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部,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危险源及风险管理办法》(闽工院实设〔202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及实验室活动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判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和风险级别。实验室分类分级结论是学校实验室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开展专业化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实验室、校内实训(实践)基地、实验库房(含危化品暂存库、气瓶库)等,不包括实验人员专用办公场所,以物理空间的用房为基本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分

类分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监督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类分级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针对性地实施实验室安全差异化管理。

六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场所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对辨识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和动态监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监管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评估结果须及时在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内备案登记,并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信息牌的相应内容。

第三章 分类管理

实验室分类依据实验场所内的危险源特性,根据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学科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类别根据危险源特性,同一间实验室除“其他类”外,可兼有其他五个类别中的多个。

第九条化学类实验室

(一)涉及化学反应和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

(二)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化学类实验室管理重点:以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准入、场地安全设施配套的规范化建设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条生物类实验室

(一)从事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中涉及的细菌、真菌、病毒、寄生生物,以及涉及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脂质体、质粒、遗传物质等生物材料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

(二)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细菌、真菌、病毒、寄生生物等会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污染或人体感染的危险源。

(三)生物类实验室管理重点:场地安全设施配套的规范化建设管理、开展实验的许可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培训证书等)、动物及相关产品和实验材料的供应资质及来源、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一)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二)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特种设备因其自身带来的重物坠落、挤压、高处跌落、压力泄露或爆炸、气体外泄等危害。

(三)特种设备类实验室管理重点:特种设备的使用准入、场地安全设施配套的规范化建设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供货方资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压力容器登记卡》的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辐射类实验室

(一)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

(二)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放射性物质。

(三)辐射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场地安全设施配套的规范化建设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涉辐人员防护及体检、辐射废物处置等。

第十三条机电类实验室

(一)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强磁、高速传动、高速转动、切削、搅拌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

(二)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高温设备及其他容易产生绞、碾、砸、切割、烫伤人体伤害的机械设备。

(三)机电类实验室管理重点:场地安全设施配套的规范化建设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上述危险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其他类实验室

(一)各学科计算机机房和服务器房和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相关的实验(训)室,不包括上述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归属于其他类实验室

(二)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少量用电设备引发的安全风险。

(三)其他类实验室管理重点:规范实验室基本安全准则、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法规和标准中对危险源的管理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

四章分级管理

十六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4 个等级。按实验室存在的最高等级危险源确定场地安全风险级别。

第十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管制类化学品;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气体;使用起重设备和场内车辆;存放或使用IIIIII类放射源,存放或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涉及其中至少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存放或使用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含 2 级危险传染性物质的生物材料;BSL-2ABSL-2 级实验室;存放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存放激光设备、强磁设备;明火燃烧实验及高温锻造实验;设计温度可达300度以上的高温加热设备;存放或使用IV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380V及以上高压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机械压力设备(冲压机、液压机等)高转速设备(10000r/min-30000r/min的设备);激光设备(激光切割机、雕刻机、打孔机、焊接机、指示器等);强磁设备和环境(0.5T≤磁感应强度<2T);舞台、工作平台、大型座椅升降或移动机械;涉粉尘爆炸风险场所;使用或存放超低温冰箱及液氮罐等低温设备;涉及其中至少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存放或使用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含1级危险传染性物质的生物材料;BSL-1ABSL-1实验室;小型加热设备(烘箱、油浴锅、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磁炉等);存放或使用不间断电源(UPS)、全天候不断电设备;空压机房;机械加工设备(高速、回转机械、车床、钻床、铣床、刨床、切割机、注塑机等);涉及其中至少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无上述危险源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 实验室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应在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对应危险级别的警示标识,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要点和灭火要点。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安全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实验室必须针对重点风险源制定现场应急措施。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教育。安全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实验室除开展准入教育和资格审核外,应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场内危险源相关的专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和技能、安全防护、安全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四)实验室必须严格开展检查制度并落实整改。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条例》开展防火及其他安全巡查、检查、督查工作,并规范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及时落实隐患报告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本办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闽工院教〔20193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项目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项目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拟新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新增的教学、科研、创新实验(试验)、测试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制定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四条 务处责监督本科教学环节、教学实验平台等建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并在相关业务工作中对二级单位提出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研究生教学环节、学科实验平台等建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并在相关业务工

作中对二级单位提出要求。

第六条 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负责监督科研项目和科研类平台建设等业务的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在项目立项实施前对二级单位和项目组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须在实验用房分配,新建、改建、扩建,实验用房变更用途等工作中,提出实验室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前置依据。

第九条 建处负责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实验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修缮、改建等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风险评估,并审核风险评估结论,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教学实验项目指导教师、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不同风险评估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如实填报危险源及风险防控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相关风险防控方案材料报学院审核确认。

 第三章 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验室建设项目中涉及新增危险源、原有重点危险源相关改扩建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和各类实验项目中涉及新增危险源的须开展安全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内容为危险源种类及其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危险源种类参见《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风险评估流程

第十四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设备采购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涉及的实验项目在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组织项目实施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评估结论。

(二)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流程需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同意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进入施工流程。

(三)新增实验用房的分配工作需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并同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进入用房调配审批流程。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认项目建设按风险评估方案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核准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设备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评估结论。

(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须和设备采购方案一同提交主管部门,未通过评估报告的项目不得进入采购流程。

(三)资产处在审核采购流程中应确认采购项目是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

(四)设备采购验收时需复核设备安装条件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与风险评估报告相符。设备安装所在实验用房应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核准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评估结论。

(二)实验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风险评估进行要求和监管;科研项目风险评估方案须在科研系统内提交备案;涉及管制类化学品使用的风险评估报告须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并同意。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或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务主管部门应将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和

风险评估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项目建设成效、效益考核和后续同类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管理的应用中。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将纳入实验室安全督查范围;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抽查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和结果应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因未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危险源及风险管理办法》(闽工院实设〔202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

准入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及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进入学校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创新等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学校师生和申请到学校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安全准入管理职责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安全教育及培训标准;负责建设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根据“统一标准、分类建库、分层教育、分级准入”的原则,组织二级单位参与安全教育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并明确分层分类安全教育基本要求;监督二级单位安全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职工日常培训体系要求。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同组织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

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环节。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科办负责监管涉重要危险源专业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必修环节;负责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评估情况,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一线师生进行教育培训;负责监督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教育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管理使用方面的政策标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场所、消防、水电等通用安全,及职业健康、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用知识;

(三)实验室应急措施与急救知识;

(四)依据实验室分类开展与危险源特性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应急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可采用分散自主学习或集中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安全手册》学习、安全在线学习、安全教育课程或专业课程内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会议及讲座、安全技能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安全考试,等等。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在到岗后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符合要求。

(一)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在到岗后一年内必须接受不少于2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分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负责人每年须接受不少于2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每年须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直接参与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在到岗后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准入考核。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管理与实验室安全等级和使用者使用需求相关,其中:

(一)进入所有等级实验室开展任何类型的实验活动均须通过学习安全通识教育并取得基础准入资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二)进入三级以上风险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师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相关危险源类别安全专项教育培训,并取得二级单位实验室准入资格;

(三)进入一级、二级风险实验室开展独立科研活动和独立实验的师生,需经过实验室指导老师、研究生导师、安全责任人

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并获得场地安全准入资格。

(四)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安全准入实施细则由所在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向二级单位报备教育方案和准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培训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用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自主学习、《安全知识手册》学习等方式,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后获得基础安全教育准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须规范组织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擅自进入实验室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实验室突发事件(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管理办法》(闽工院教〔201941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推动实验室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实验室、校内实训(实践)基地、实验库房(含危化品暂存库、气瓶库)等,不包括实验人员专用办公场所。

第二章  安全检查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监督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将督导组提交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学校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以口头反馈、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隐患整改工作函等形式反馈给有关单位;负责学校层面安全检查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由学校聘任,承担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督导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层面安全巡查和督查工作,并及时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反馈现场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防火日巡查、实验中心防火周检查和单位防火月检查,并规范记录防火巡查表和防火检查表;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实验室日检查、巡查、不定期专项检查等工作;负责限期落实隐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用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室的日检查工作;负责所在实验用房的隐患整改和反馈。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安全和非现场安全两大类,依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政策标准中的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开展检查。

(一)现场安全重点包括实验室场地环境安全,实验室危险源的分布与管理,实验室内外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其他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运行与管理,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卫生,实验室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二)非现场安全主要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准入情况,安全文化及安全宣传情况,安全档案及各类台账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校级领导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要求。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安全工作校领导每学期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校领导参加所联系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九条 二级单位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得低于实验室风险等级要求的最低频次,检查工作可采取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集中巡查、各成员分散检查或成立二级单位督导队伍督查的方式。

(一)一级风险实验室每两周检查不少于1次;

(二)二级风险实验室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三级风险实验室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

(四)四级风险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要求。

(一)组长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二)副组长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与实验室风险等级相关。所在单位最高风险级别为一级实验室的,每月参与检查不少于1次;所在单位最高风险级别为二级实验室的,每两个月参与检查不少于1次;所在单位最高风险级别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的,每学期参与检查不少于1次。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与实验室风险等级相关。所在单位最高风险级别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每两个月参与检查不少于1次;所在单位最高风险级别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的,每学期参与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组织实验室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防火巡查工作;组织实验中心每周开展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本单位防火月检查。防火巡查、检查须规范做好记录,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向保卫部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现场安全检查须规范做好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场所、检查人员、隐患问题和现场隐患照片,对于无隐患的实验室应在隐患表述中填写“无”;检查中发现的立行立改问题现场纠正;需整改问题应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闭环检查;对本单位无法落实整改的问题,经学院安全工作小组审议后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隐患现状及整改方案报告。

第十三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应负责落实场地日检查工作,要求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关闭水、电、气、门窗,确认重要危险源状态安全,并规范登记检查记录。因实验或物资管理特殊需要24小时供气供电的,应由学院做好备案审核,并在场所相应开关、阀门上做好区别标识。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须主动配合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负责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反馈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拒不整改、上次整改后仍无法落实的实验室实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的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启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将遵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办法》(闽工院教〔201943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环境,推动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液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的危险废物,可实行豁免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源头分类、规范收集、专人管理、定时入库、集中清运”的原则,分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与处置工作流程。

(二)负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申报学校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产废登记和转移情况。组织协调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统一处置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集中安全储存和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细则,编制防范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储存场地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储存点的管理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转运工作,规范登记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主要

包括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包装沾染物、过期药品和高(剧)毒品五类:

(一)有机废液:醇、醚、酯、醛、酮等;

(二)无机废液:废酸、废碱、无机盐溶液、重金属废液等;

(三)包装沾染物:沾染危险废物的空瓶、纸箱、塑料膜等;

(四)废弃化学品:已经过期失效的化学品;

(五)高(剧)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化学物质。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

(一)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启用后,须在外部张贴专用危险废物标识并注明主要成分,严禁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放;

(二)液态废物使用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液面不得超过容器容量的3/4

(三)学品包装及沾染物,包括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内。针头等利器须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四)产废实验室均须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按规范记录每次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和责任人等信息,台账按年度汇总报实验中心归档,留存五年备查。

(五)过期化学药品和高(剧)毒品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并保留原标签,做好待处置标记和台账记录,仍按化学品特性和管理要求存放,日常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点,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放转移入危废暂存柜,须按学校危险废物转移安排定期报处置公司转移处置。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

(一)产废单位应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应保持通风,避免日晒、雨淋,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露造成危害;

(二)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应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志牌和实验用房信息牌,明确管理责任人,注明相应的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和管理操作规程;

(三)产废实验场所内部应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暂存区,张贴危险废物存放点警示标识,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须放置在暂存区域内,液态废物收集容器下方须放置防渗漏托盘。

第九条 产废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集中转移工作流程,保证实验室危险废液及时转移,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转移人员做好防护;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入库台账规范登记,数量一致。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根据产废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产废单位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学校报告,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

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措施不力、随意排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台账登记不清、危废收集不当影响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闽工院实设〔20211号)同时废止。































福建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12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