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和运行,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成立 “福建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察、评估、咨询和指导等,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督查制度建设、督导组设置、督导组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等。
第四条 督导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名,负责协助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落实督导工作的整体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的撰写等工作。
第三章 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可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副高级及以上退休人员,或具有一定实验室安全检测、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担任。通过单位举荐、个人自荐、同行推荐等形式,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考察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解聘或续聘按照聘用协议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为人正直,作风务实,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有丰富的实验安全管理、实验教学管理或校园安全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符合以上条件,且具有实验室评审资质相关证书的专家优先聘任。
第四章 督导范围与职责
第九条 督导组的工作范围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实验室、校内实训(实践)基地、实验库房(含危化品暂存库、气瓶库)等,不包括实验人员专用办公场所。
第十条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档案规范管理情况等;
(三)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实验室现场巡查,对各单位实验室现场危险源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查找安全隐患;
(四)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落实情况;
(五)协助学校和二级单位对安全事故(事件)进行调查、提出事故(事件)原因分析,为学校事故(事件)调查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督导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照实验室安全全面巡查、高风险实验室重点督查的原则,制定学期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计划,总结学期督导工作发现的现场隐患和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协助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编制每学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二)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对二级单位实验室进行逐项检查,检查结果有记录留痕。安全隐患应分指标归类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描述和现场照片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存档,立行立改问题应向场所安全责任人现场反馈;
(三)每学期按照学校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配合开展重要危险源等专项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提交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按照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会议,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安全工作会议,受邀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和安全讲座等活动;
(五)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安全检查记录本、汇总表、督导报告等相关材料应每学期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六)督导组督查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月不少于一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督导组工作业绩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核,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工作津贴的发放。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