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1年1月27日
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闽科财〔201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学校测试中心为校级共享平台,利用其技术和管理力量协助推进全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学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1)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具有共享性的科学仪器设备;(2)性能指标达到我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对于满足上述范围的大型贵重科学仪器设备,但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由设备所属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校测试中心,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可不参与共享。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过程中,要遵循“开放、共享、有偿、奖励”的基本原则。
1.开放性原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物质支撑, 是学校的财产, 应面向全校开放, 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2.共享性原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实现专管共用, 资源共享, 杜绝独占资源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3.有偿性原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成本核算、有偿服务。
4.奖励性原则。学校每年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 对使用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测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测试中心。
第六条 校测试中心负责全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对申请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负责维修基金管理;组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院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共享仪器设备完好,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按学校要求及时处理用户的预约信息;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遵守本实施办法,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及时报送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及时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及时登陆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三章 收费及管理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优先保证校内用户的共享测试需要。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设备使用费、耗材费和技术服务费等部分构成,也可参照周边地区同性质单位收费标准确定。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须对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并报校测试中心、计划财务处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下达的计划内本科生和研究生实验教学任务,不得收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除此之外,校内和校外人员测试,均需收取测试费用。其中材料费按公布价收取,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按公布价的100%、50%、30%分别向校外、外院、本院人员收取。
第十二条 缴费方式。计划财务处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具体流程:(1)登录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确定技术服务的内容;(2)预约成功后,校内用户根据系统生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找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意按实际发生金额从相应的课题中列支费用后,再到仪器所在单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校外用户凭系统生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直接到我校计划财务处办理交款事宜或直接对公转账(交款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收取,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出具),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确认后,使用预约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缴纳税收后的服务收费总额的30%上缴学校用于管理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提成、资源占用费等用途;其余70%返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用于仪器运行维护费用、仪器升级改造费用、配件和耗材购置费用、实验室人员技能和安全培训费用等开支,以及奖励给相关人员绩效支出、且不超过返还额度的30%。
第四章 共享运行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制,用户登录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预约测试化验(加工、实验)。
第十五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凡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安排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等后果由擅自使用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用户在预约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支持和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学校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用于补助入网设备的维修。基金主要构成为学校拨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提成、校企共建费等。
第十八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需中止预约服务的,应提前通知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测试化验(加工、试验)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是核定单位实验技术岗位编制,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于在提高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及使用率、完好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支持该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设备共享使用情况或弄虚作假套取维修基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福建工程学院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科研〔2020〕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测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