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6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学技术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基发〔2015199号)要求,全面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使用的社会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开放意见》要求和科技部《推进方案》进度安排,计划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我省科研设施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建设,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和技术支持,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应的信息,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建立我省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按要求将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同步加强我省3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建设。

二、科研设施仪器开放范围

  《实施意见》采用国务院《开放意见》确定的开放范围,为我省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范围。

三、整合科研设施仪器资源

  科技部确定50万元()以上科研设施仪器加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结合我省《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2)(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办法”)第二条确定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的实际,为衔接已出台政策,《实施意见》沿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标准。为强化科研设施仪器资源整合力度,在《大仪管理办法》基础上,重点强化对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的管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涉密单位的科研设施仪器在不影响保密的条件下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为科研设施仪器提供测试、维修、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尽可能和最大限度整合现有科技资源,丰富的科技资源是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物资基础。《实施意见》在《大仪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加四点实施意见:

()以财政性资金新建设、新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在线服务,优化各项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科研设施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科研设施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报送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开放服务,与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同等适用省科研设施仪器有关奖励政策。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仪器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组建各类科学仪器设备测试、维修、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在线服务,为科研设施仪器提供网络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服务。

()鼓励涉密单位在不影响保密条件下探索科研设施仪器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四、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为彻底解决科研设施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等现象,对拟新建科研基础设施和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应强化查重和评议工作。《实施意见》在《大仪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加对拟新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有关规定要求:

  一是关于查重评议金额标准。是指拟购置单台价格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确定查重评议金额标准的目的是要有重点控制盲目购置,重复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提高科研经费和现有仪器利用率。经调查,通用仪器设备大多在40万元左右,大型科研仪器多在60万以上。例如:上海、浙江、重庆等也将查重评议的标准定在50万元,《实施意见》明确单台价格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进行查重评议基本符合我省现状。

  二是关于购置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仪器管理单位以部分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视同财政性资金购置。

  三是关于购置仪器设备用途。用于满足自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需要单台价格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当纳入省政府各主管部门查重评议范围。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在查重评议范围内。

  四是关于查重评议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查重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

  五是关于查重评议的范围和数量。《实施意见》只确定基本原则,具体查重范围和数量,应由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特点和实际需求,制订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办法,对拟申请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分布合理性和技术指标等进行评议,合理确定查重数量和范围。

  查重: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对现有同类设施仪器的数质量、分布状况、开机率、开放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检索。

  评议:是对拟申请购置科研设施仪器的必要性,设施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本区域现有资源的可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五、鼓励社会使用科技资源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功能,通过创新券后补助方式,鼓励创业者和创新企业使用现有科技资源,提高利用率。《实施意见》明确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使用省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资源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予以补助的条件和金额。

  一是明确申请创新券对象。《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点申请创新券补助的对象应是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且对社会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的产权单位。申请创新券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应是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获得奖励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

  二是申请创新券补助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六、建立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为鼓励仪器管理单位更好为社会提供仪器分析、测试、检验、试验,我省2007年启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以来,省科技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考评奖励工作,对提高仪器管理积极性,促进科研设施仪器更好为社会服务起到较好促进作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落实仪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实施意见》明确绩效考评奖励相关措施和实施意见。

  一是《实施意见》将《大仪管理办法》确定每两年一次绩效考评奖励调整为每年一次,同时明确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是服务机构或仪器管理单位为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仪器设施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事先应取得省科技厅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培训机构不得对参训单位或人员收取费用,但可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0%标准申请经费补助。

七、开放服务中的知识产权

  《实施意见》重申国务院《开放意见》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仪器管理方和用户间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标注,明确了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和要求。

八、落实开放服务经费

福建省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有关创新券补助由省财政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有关绩效考评奖补助及专业培训经费由省科技厅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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