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2年1月7日
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与维护支出,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下简称“维修基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维修基金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度按预算划拨经费设立维修基金,由计划财务处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费税前收入总额的20%划拨至维修基金账户。
(三)未用完的维修基金年底不收回,第二年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条 测试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基金的使用。
第三条 维修基金用于纳入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并产生实际收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维护维修,不包含易耗零部件的更换和设备技术改造、功能升级。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各学院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分配经费和其他自筹经费中解决;1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学校维修基金补贴。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维修基金费用依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情况和实际收益,满足上一自然年度使用机时数超过200小时/年(含)的,可申请维修基金补贴,补贴额度按上一自然年度内该设备的共享率作为补贴比例,最高补贴50%,使用机时数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记录为准。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可申请的维修基金费用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共享测试费总收益,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分配经费和其他自筹经费中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时,须遵照《福建工程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测试中心每学年公布大仪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测试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